检察院不
批准逮捕,侦查的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法律只对
逮捕后的
侦查期限有规定。 一、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
证据的一种
诉讼活动。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重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但现已取消了审查批捕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程序。 二、逮捕的概念和条件。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三、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
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