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变更判决要注意两点:
1、变更判决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如加害人、受害人同时起诉);
2、法院不得直接判决除非在行政程序中未受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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