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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民事诉讼先予执行

不服民事诉讼先予执行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3-05 06:09:47 已帮助443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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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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