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无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前提。新公司法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在执行程序里,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依据相关规定直接申请追加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3.法院会审查股东是否存在未缴纳、未足额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等情况,符合条件的裁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此追加程序不要求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前置条件,只要执行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且股东符合责任情形就能申请。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债权人在发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及时收集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以便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2.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密切关注公司财产状况,一旦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且股东符合责任情形,立即按规定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3.法院应严格审查股东是否存在未缴纳、未足额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等情形,确保追加被执行人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