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依法改变原先所立的遗嘱的部分内容,
(一)明示方式变更、撤销。立遗嘱人可以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将其所立遗嘱撤销和变更,但是撤销和变更公证遗嘱的意思表示必须经公证处重新公证才有效。
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移转、部分移转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二)默示变更、撤销。
1、立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的,且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推定后立遗嘱变更或撤销前立的遗嘱,但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须以公证遗嘱的方式进行方有效。
2、立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