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
(一)故意伤害案;
(二)非法侵入住宅案;
(三)侵犯通信自由案;
(四)重婚案;
(五)遗弃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法院受理后对于证据不足的可移送公安机关受理,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追究责任不追究时,起诉时需要提供相应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是存在着很多比较轻微类型的案件,在这种情况,考虑到罪责相适应的这样一种原则,就会对于这种案件不予进行追究,不会有检察机关来提出公诉,但是相关的当事人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自己受到侵害的话,也可以自己提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