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刑事诉讼专题 > 刑事再审抗诉后撤诉

刑事再审抗诉后撤诉



    主动要求撤回起诉,判决又未宣告,人民法院审查后准许应制作刑事裁定书,但不应在尾部写明“上诉权”。



    《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1条 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如果是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在司法实践当中,抗诉权和撤诉权是法律赐予给检察机关的诉讼权利,在撤诉之后,法院应该给予相应的裁定书而因为公诉案件与其他案件的不同所以并不需要写明上诉权,对于这方面情况复杂的可以咨询律师。



    刑事案件在经过检察院一审之后,案件当事人又提出抗诉请求的情形也是十分常见的。只要满足条件的抗诉请求才会被司法机关所受理,并且此类案件,只要是检察院还没有开庭审理,此时提出诉讼请求的原告,是可以将案件撤诉的。




最新修订:2024-02-20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更多
段文超律师

帮助人数: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