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
拘留后,通常应在拘留后的 3 天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审查批准。
若遇特殊情况,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 1 至 4 天。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 30 天。
人民检察院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 7 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需在接到通知后即刻释放,并及时将执行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
若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进行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