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现场录像属于视听资料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视听资料是证据的一种形式,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关于派出所提交的去头掐尾的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如果录像内容不完整,可能无法全面反映案件事实,影响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至于二审法院说没权调取证据,这可能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1. 证据调取权限问题。一审法院已经对证据进行了审查,二审法院主要对一审判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般不再调取新的证据。2. 证据收集程序问题。如果派出所提交的录像不符合证据收集程序,二审法院可能认为该证据不合法,不予采纳。3. 证据与案件关联性问题。如果二审法院认为该录像与案件事实关联性不大,可能不予调取。作为当事人,如果对证据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补充调查或重新鉴定。同时,也可以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