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强制执行期间,若对方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需进行公告(像公告送达执行相关文书之类),公告费的承担情形如下:
其一,通常来讲,公告费属于
执行费用的范畴。
依据法律规定,执行费用由
被执行人承担。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申请人或许得先垫付公告费等执行费用。
其二,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的过程中,会把申请人垫付的公告费等执行费用一同执行回来,以此对申请人的垫付支出进行补偿。
所以,即便遇到对方无财产的状况,为促使
执行程序得以推进,申请人可能需要先承担公告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