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谋进行博彩活动且提供场地设置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下,被视为
共犯行为之一,其行为定性为“开设赌场”。
所谓开设赌场,即是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终极目的,向公众提供非法的博彩平台和工具,以供他人实施违规赌博活动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实体
行为人并非博彩盈利抽成等环节中的直接涉案方,但鉴于其所做的场地支持以及协助行为,仍有可能引致其面临
刑事追责。
具体涉刑程度,则需依规考虑诸多
犯罪情节因素,如博彩涉及领域及规模、参赌人士数量、
涉案金额、
不当得利额等等。
若情节轻微者,可能面临
管制、
拘役或
有期徒刑等
刑罚,同时伴随着
罚金的惩罚;反之,若性质严重,刑期则将更为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