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规定,人
民法院经
逮捕决断对嫌疑人采取
拘留措施之后,如发现还需进行更深入的侦查工作,则应按法定程序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申请;对于那些具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等重大
犯罪嫌疑的人,这一期限可适当延长至三十天。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逮捕申请材料后,必须在接到申请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逮捕的决策。
若人民检察院不同意
批捕,公安机关必须在接获此通知后尽快释放嫌疑人,并将实际执行情况第一时间告知人民检察院。
同时,根据实际行动的需要,如果有必要继续展开侦查工作且申请人满足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等条件,那么将依照法律
法规相应地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