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
效力待定合同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首先,合同已成立但尚未达到生效所需的要件标准。
此类情况包括有碍于心智成熟度、知识水平及生理状态的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者所签署的合同,超越了他们依据自身条件所能够独立完成的限度;其次,该
合同的效力将取决于第三方的承认或非承认。
举例来说,由无权限
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签署的合同,如果被代理人表示同意,那么这份合同便具有有效性,而若被代理人选择不予承认,那么它将直接失去效力;最后,合同中的另一方
当事人拥有催促权,也就是说,他(她)有权在此种情况下在给定时间内督促有权做出确认决策的人士进行表达。
同时,该相对人同样享有
撤销权,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权利必须在得到追认之前行使,并且前提是基于善意的考虑。
总而言之,效力待定合同的最终效力方向尚未明确,仍需依赖相关的决策主体或者法律明文规定来决定它能否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