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离婚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若被告被法庭发出
传票并收到通知后,无合理原因而拒绝出席庭审,或在未经法庭批准的情况下擅
自离场,法庭有权采用缺席审理方式作出判决。
然而,法院决定是否宣布
当事人离婚的依据仍然是原告所提供的相关
证据,以确定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已经彻底破裂。
倘若证据充足且能够有效地确认存在《
民法典》规定的离婚事由,例如
重婚行为、
家庭暴力、长期沉迷赌博等不良习惯以及因情感不合导致的
分居达到两年以上等情节时,法院才有可能做出离婚的判决。
但是,当
证据不足以证明
夫妻感情破裂,同时被告未能出庭进行质证和发表意见时,法院通常不会轻率地做出离婚的判决。
然而,如果原告在首次
诉讼请求被驳回后,与被告再次分居满一年后再次
提出离婚诉讼,那么法院应尊重其司法期待,并依法准予他们
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