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订立书面
租赁合同时,出租方同样具有收取房租的权益。
但是他们必须证实与承租人之间确实存在着租赁关系,这可能包括有关租金支付方式的协议以及实际交付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相关
证据等等。
从法律角度观察,依据《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必须采取
书面形式来记录。
如果双方并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租赁合同,那么就很难确定具体的租赁期限,此时将被视作是不定期租赁。
对于这种不定期租赁,双方都有权选择随时终止合同,然而,出租方需要在
解除合同之前,向
承租方给予一段合理时间的通知。
因此,尽管在未能
签署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可以申请收取房租,但我们必须注意妥善保管相关证据,以此来确保我们能够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