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房屋纠纷之
仲裁申请,其时效性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之第七十四条规定。
凡法律就
仲裁时效有所明确规定者,均须依照该规定进行处理;如法律对此问题未作任何规定,则须参照
诉讼时效原则予以评判。
在常见的民事争端案件中,一般的诉讼时效一般定为三年时间,从
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权益受损及义务人开始算起。
然而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存在某些特定情况可能引发时效的中断与中止。
例如,当权利人向义务人发出履行请求,或者义务人表示愿意履行义务等情况发生时,便会导致时效的中断,并从此时起,仲裁时效期间将重新开始计算。
如果出现诸如
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所导致的障碍,时效将会中止,直至中止时效的原因得以消除后的第六个月,仲裁时效期间才会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