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
民事法律行为并非自诞生之初即呈现出完全无效的特征。
这类行为,通常被定义为效力尚未明确固定,有待于有权者的最终认可或者否定方能明晰其最终的效力归属。
在得到追认之前,其实际效力就犹如悬而未决的问题,尚无确切答案。
假使权利拥有者选择给予追认,那么这一行为便可以自此被视为有效;反之,如果他们硬性拒绝给予承认,那么这一行为就将被认定为自始无效。
举例来说,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超越自我能力范畴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恰恰就是一种典型的效力待定类型的例子。
总而言之,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最终效力,实际上是由有权者的意志决定的,而并非刚出世就能被直接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