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常的司法处置流程,人
民法院在接收并开始处理
公诉案件之后,应于两个月内作出判决,最迟也不能超过三个月时间。
但是,对于那些涉及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同时存在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或者存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的案件,必须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许可,方可延长三个月的
审理期限。
若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则需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等待审批。
而当案件适用
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时,人民法院应在二十日内完成案件的审判工作;对于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至一个半月。
关于
自诉案件,如果被告人并未经
逮捕拘留,那么法院自接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进行判决。
另须注意的是,你咨询的案件的具体审理期限尚需结合案件的复杂程度、
证据状况等多重因素进行考量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