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体系下,
侵权范畴内的
举证责任倒置是一种相对特别的
证据存储和验证规则。
一般而言,
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
谁举证”的原则,也即是原告必须针对被告是否实际实施了
侵权行为以及由此导致的伤害或损失等提供明确的证据支持。
然而,在此类细节规定之下,有部分侵权行为会伴随着举证责任倒置的后果——即,受害方不再需要提供确切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过失行为,而是由被告方主动承担起证明自身无辜的责任。
例如,在涉及
环境污染的事例中,由于污染者往往掌握着污染源头、处理方法等重要信息,使得受害者在举证过程中遭遇巨大困难,因此法律
法规规定应由污染者自证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并不具备必然的因果联系。
此外,类似于因
共同危险行为引发的
侵权诉讼,同样也是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一方承担起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并无直接关联性的举证责任。
总的来说,举证责任倒置的核心目的,在于尽力均衡两方
当事人在举证能力上的差距,以期达到司法公正的最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