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之行为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一般也涵盖了原告的居所所在地。
规范此类行为的地点包含了
侵权行为的行为实施地以及该行为导致的
侵权损害结果发生的地域。
然而一般来说,若未直接引发的
侵权结果最终发生于原告的居住地,那么原告的居所便可视为该侵权行为的最终结果承担者,这是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所得出的普遍规律。
但是在实际事例审理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各种复杂的案情特点、相关
证据等等诸多因素进
行权衡,进而对原告的住所可否视作侵权行为结果地做出精准的判断。
例如,在涉及信息技术领域的
侵权纠纷等特定
类别的案件中,基于实践中的经验,原告的居所被认定为侵权行为结果地是比较常见的操作手法。
但在某些传统意义上的
侵权事件中,对于这个问题的判定可能需要更为严谨且细致的标准和考虑周全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