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租赁合同在尚未期满之前便终止的
赔偿问题,其关键在于
合同解除了什么原因以及原合同中是否作有相关规定。
若此种情况下的合同解除缘于出租方的违背道义,那么
承租方则享有权利索回在整个租赁期内尚未使用的那部分租金,同时还可以要求出租方对其因提前解约所承受的损失进行赔偿,比如,投入的装修款费用,搬离时产生的运输费等等。
在此过程当中,若原合同中有约定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承租方可按照约定的标准提出索赔请求。
反之,若是因为承租方自身的
违约行为使得租赁合同被提前终止,则有可能导致出租方索要承租人支付的押金,并要求其承担由于其违约行为而直接形成的
经济损失。
当然,如果双方能够达到共识共同决定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话,那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视双方达成的共识来确定。
然而,无论何时何地,赔偿过程中都应当遵守公正合理原则,且
赔偿金额必须只限于守约方实际遭受的损失。
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这需要综合考虑到
合同条款、违约事实、实际损失等多方面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