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倘若当父母进行
出资购置房产之际已经明确表示其出资行为属于赠与性质,并且该房产已经被记录在子女的个人名下,这种情况下,父母通常较难再收回赠与的款项或是房产。
然而,假如父母在出资之际曾经写下了书面协议或者有其他明显的
证据证实他们的出资是借贷行为,或者这些出资主要是为了短暂地允许子女使用并居住于此,而并非出于赠送之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父母是具备着向子女索回出资款项或者房产的合法权利的。
此外,若
购房款项主要是因为父母对子女两人的婚姻抱有期望而提供的,但是在子女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等特殊情况之下,法院也可能会依据多种因素来判断父母是否具有收回出资款项或者房产的权力。
总的来说,决定性的因素在于出资当时的约定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