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定
诉讼时效始于受害者明确了解或应当有所察觉自身权益受到了损害并且知晓负有责任的义务人之日开始。
然而,如果法律对此另有特别规定,则应按照该规定执行。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当受害者的权益遭受损害之日起已经超过了二十年,那么人
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受害者能够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其权益受损确实与
侵权行为有关,且权益受损之日距离确认之日尚不足二十年,那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者的申请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
举例来说,如果伤害情况非常明显,那么诉讼时效就应该从受伤之日开始计算;而如果伤害在当时并没有被发现,而是经过后续的检查才得以确诊,同时也能够证明这是由于他人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那么诉讼时效就应该从伤势的确诊之日开始计算。
要特别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出现中断和中止的情况。
如果在
诉讼时效期间内,
当事人提出了维权主张、提起了
诉讼或者有一方同意履行相关义务等情况发生,那么诉讼时效将会被视为已经中断,并且从中断的那一刻起,诉讼时效期间将会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