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派出所接手案件之后,若决定不对其进行
立案处理,将会向
报案人员发送一份《
不予立案通知书》,其中详细阐明了不予立案的原因。
如报案人对此结果表示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的七个自然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交复议申请;公安机关将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决,并以
书面形式告知报案人。
若报案人对于复议结果仍然存在不满之处,则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的七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交复核申请;上级公安机关将在收到复核申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给出最终决定。
此外,报案人还有权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
立案监督申请,若检察院认为该案件应予立案,那么公安机关必须依法予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