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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离婚撤诉再起诉被判决不允许离婚吗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框架之下,诉讼当事人在撤回离婚请求之后再次提起诉讼申请,并不必然导致其离婚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实际上,法院是否批准离婚,关键要看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已经彻底破裂。
如果申请人在撤诉请求后并未出现新的情况或者争取到新的理由,且在接下来的六个月之内重新提出离婚请求的话,通常情况下,法院将不予立案受理。
但是,这种情况仅限于尚未出现新情况或新理由之时。
在法律规定中,所谓的“新情况”和“新理由”常常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例如,对方出现了家庭暴力行为、嗜赌成性并且对教育缺乏悔过之意、以及与其他异性非法同居等等极其严重的过错行为。
若以上提到的这些特殊情形均未发生,那么法院将会根据夫妻双方的结婚基础、婚后感情状况、离婚的主要原因以及目前的夫妻关系现状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以决定是否批准离婚请求。
总而言之,对于离婚撤诉后再次提起诉讼请求的结果,不能简单地给出一种绝对的回答,而需要依靠具体事实情况和确凿证据来做出科学的判断。
最新修订: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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