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合伙企业解散之后,关于
债务清偿问题,主要遵循如下几个基本原则:首先,
债务应完全依靠现有合伙企业的所有资产进行偿还。若在此情形下,合伙企业的总财产尚不足以支付全部
逾期债务,此时各
合伙人便需负起无上限且连带性的偿还责任。简言之,此类
无限连带责任就是指不必受限于各合伙人原本的投资额度,他们将为合伙企业所产生的所有债务负责。具体说来,
债权人亦可向每位合伙人主张所有债务的全额清偿,而在清偿完毕后,该合伙人有权依据事先签署的
合伙协议的相关条款,向其他合伙人进行相应的债权追索。倘若合伙协议中已明确规定了债务的分担比例,则应严格遵守此项约定;然而,这并不影响债权人向善意第三方提出请求。若未曾作出任何约定,那么各合伙人应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如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则应根据实际缴纳
出资的比例进行分摊;若仍无法确定
出资比例,则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