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诈骗事例发生之前就已归还财物的事实,在法律层面上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才能予以准确的识别的确,这是不容置疑的。
首先,
当事人在事例发生之前自主地进行了财物偿还的行为,这无疑展示出其在一定程度上的懊悔和自责之意。
这样的行为,对于其犯案意图和犯案情势的判定,势必产生影响。
因此,以客观的视角去看待这个问题,我们可以观察到,如果在诈骗实施行为终了之后,受害者尚未举报之前就将所有的
赃款归还给对方,且这种还款是真实无误的,那么在
量刑方面,这往往会被视为是从宽处理的一个重要依据与情节。
然而,尽管尽数归还了
非法所得,但是原本的诈骗行为仍然是无法抹去的硬伤。
在此基础上,我们仍然可以判定
行为人构成
犯罪,只不过在量刑的尺度上面会有所缓和。
然而,如果这种还款行为明显带有强迫性或非自愿性特点,或者实际归还的款项并非全部,那么这就意味着其法律性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根据具体的事例细节和
证据材料去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