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刑事事例的审理过程中,倘若仅仅凭借被告人的口头供述而无其它
证据能够相互印证,那么往往可能导致无法判定其是否有罪。
针对不同性质的证词,例如
猥亵罪的认定,便需要在综合考量各个层面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判断。
由于口供本身作为
犯罪嫌疑人口头陈述,存在着较大的主观性与可变性,若是缺乏诸如
证人证言、实
物证据以及视听资料等客观性证据来辅助验证,就几乎无法构建起严密且完整的证据链条。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任何事例的审判都应重视每一份证据的重要性,注重实际调研,绝不能轻易采信单一的口供结论。
只有当证据确凿或
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为罪犯时,才会做出证据不足、指控
罪名不能成立的
无罪判决。
因此,在仅凭所谓的口供而无其他任何实质性的证据的情况下,通常并不会对被告人以猥亵罪进行定罪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