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竞业限制协议规定,任何一方未能按时履行支付
违约金的义务均被视为构成
违约行为。
在此种情形下,守约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首先,对于未履行支付违约金的这一违约行为,我们需要明确其无疑义地构成了实际意义上的违约。
在这种条件下,守约方可向具有相关
管辖权的劳动
仲裁机构提出
申诉,不仅可以申请违约方如期支付他们当初约定好的违约金,并且还能够要求它们额外承担由于这次违约而给守约方带来的
经济损失。
在仲裁或者
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将会根据各自之前签订过的竞业限制协议、这次违约的真实状况以及由此造成的实际损毁程度等等各种要素,进行全面且深入的分析和评估,最终确定出违约金的具体金额以及其他可能需要承担的
赔偿责任。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主张自己权益的一方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交申诉时,必须要能够提供充足的
证据,以证明对方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并且自身确实因此遭受到了相应的经济损失。
与此同时,如果违约方对违约金的数额感到过高或者存在异议,那么他们同样有权利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对这个数额进行适当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