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来看,虽然未签署书面协议的合伙关系并不必然不成立,但必须强调的是,在缺乏其他充分确凿
证据来证实各方确实存在合伙意愿及实际实施了合伙行为的前提下(例如共同
出资、共同管理企业事务、分享利润以及分担损失等),即便没有书面协议,也无法确定该合伙关系的真实性。
然而,倘若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存在合伙关系,那么主张存在合伙关系的一方将可能面临因举证不足而导致
败诉的不利局面。
因此,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确认合伙关系的成立与否,不能仅仅依赖于书面协议的存在与否,而是应当结合各类相关证据和客观事实进行全面分析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