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在共有
产权人不同意拍卖的特定情境下,若需执行必需的栖身之地,首要任务便是确定该房产是否为
被执行人和其所
扶养亲属生活所需的唯一居所。
倘若确实属于此类必需居住房屋,原则上是允许予以查封的,但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拍卖、变卖或抵债行为。
然而,若
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和其相关亲属提供适宜的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到八年的租金,那么法院便可依法对该房产进行拍卖。
总而言之,实际执行过程中需要全面考虑各类因素,权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并且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