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对于请求判决确认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行为,不得受制于
诉讼时效的制约。
究其原因,这一类判决乃是对
合同效力的权威判定,涉及到法律上有关合同效力的强制规范约束范围之内。
然而,若由于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而触发的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等相关请求权,则须遵循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通常设定为三年时间,自
当事人意识到或应当意识到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及义务人应承担责任之日开始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诉讼时效存在暂停或重置的可能性,均需针对各案具体诉求以及实际情况作出精确的判断与评估。
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所引发的诉讼时效问题,必须结合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例事实来进行深入分析和准确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