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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非法占有证据有什么

李* 河南-周口 合同纠纷咨询 2026.01.01 01:38:38 433人阅读

合同诈骗非法占有证据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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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仅凭单一证据,需结合多类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重点从客观行为、履约能力、资金使用及事后态度四个维度收集并相互印证相关材料。

1.客观行为证据。需收集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材料,比如伪造的公章、虚假合同文本;使用伪造变造票据作担保的物证,比如假票据原件;收受对方财物后逃匿的证据,比如监控录像、交通出行记录等,这些材料能直接体现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的客观行为。

2.履约能力证据。需调取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财务资料,比如资产负债表、经营状况报告等,若这些资料显示行为人当时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却仍大量骗取财物,可作为推断其无履约意愿的依据。

3.资金使用证据。需收集行为人获取财物后的资金流向材料,比如消费记录、转账凭证等,若资金被用于挥霍、非法活动而非合同约定用途,能有力证明其非法占有目的。

4.事后态度证据。需固定行为人拒不返还财物或逃避责任的证据,比如拒绝沟通的书面记录、证人证言等,这些行为可进一步印证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意图。

2026-01-01 07:4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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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客观行为证据:包括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相关材料,如伪造的公章、虚假合同文本;使用伪造或变造的票据等作担保的证据;收受对方财物后逃匿的证据,如监控记录等。此类证据直接体现行为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取财物的行为。

(2)履约能力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无实际履行能力却大量骗取财物的证据,如行为人当时的负债情况资料、经营状况的财务报表等。这些证据可反映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真实条件。

(3)资金使用证据:行为人将对方交付的财物用于挥霍、非法活动等用途的相关证据,如高消费记录、向非法活动账户转账的凭证等。此类证据可说明行为人未将财物用于合同约定的履行事项。

(4)事后态度证据:行为人获取财物后拒不返还、逃避责任的相关证据,如拒绝沟通的聊天记录、证人提供的关于行为人躲避见面的证言等。这些证据能体现行为人无履行合同或返还财物的意愿。

(5)证据链要求:上述各类证据需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单一证据不足以直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提醒:
处理合同诈骗相关事宜时,需注意收集多类型证据并确保其合法性与关联性,若涉及此类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准确判断证据是否符合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

2026-01-01 06:37: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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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观行为证据。包括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材料,如伪造的公章、虚假合同文本;使用伪造或变造的票据等作担保的证据,如假票据原件;收受对方财物后逃匿的相关记录,如监控录像、交通出行凭证等。

(二)履约能力证据。能证明签订合同时无履行能力却骗取财物的财务资料,如负债清单、经营亏损报表、银行账户余额记录等。

(三)资金使用证据。行为人将对方财物用于挥霍、非法活动的材料,如高消费账单、转账到非法活动账户的凭证、购买奢侈品的记录等。

(四)事后态度证据。拒不返还财物或逃避责任的证据,如拒绝沟通的聊天记录、证人提供的行为人躲避见面的证言、书面拒绝还款的声明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026-01-01 05:03: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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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行为方面的证据,涵盖能证明行为人虚构主体身份、盗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或用伪造、涂改的票据作担保,以及收取财物后失联跑路的相关材料,比如假印章、虚假合同文本、记录其离开轨迹的监控录像等。

履约能力相关证据,重点是能说明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无实际履行能力却大量骗取财物的材料,例如反映其债务状况、日常经营状态的财务凭证或报表等。

资金使用情况的证据,若行为人将对方财物用于奢侈消费、违法活动等非合同用途,相关消费明细、转账记录等均可作为证明材料。

事后态度的证据,包括能体现行为人拒不返还财物、逃避责任的内容,比如拒绝沟通的对话记录、证人关于其刻意回避见面的陈述等。

这些证据需相互补充验证,形成完整链条,才能有效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026-01-01 03:44: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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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合同诈骗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需综合客观行为、履约能力、资金使用、事后态度四类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法律解析:认定合同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需多类证据相互印证。客观行为证据包括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伪造公章、合同文本,使用伪造变造票据作担保的材料,收受财物后逃匿的监控记录等。履约能力证据指能证明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无履行能力却大量骗取财物的财务资料,如负债情况报表、经营状况记录。资金使用证据是行为人将对方财物用于挥霍、非法活动的消费记录、转账凭证等。事后态度证据包括拒不返还财物的聊天记录、逃避责任的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需形成完整证据链才能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若遇到合同纠纷且怀疑存在诈骗行为,或需确认相关证据是否符合认定标准,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帮助。

2026-01-01 01:55:48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合同诈骗罪法占有如何认定一、合同签订前行为人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在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首先要考察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刑法所规定的欺骗手段。凡是使用刑法所规定的欺骗手段的,原则上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结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和《纪要》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方法,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前,隐瞒没有归还能力的真相,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原则上都应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因为此类行为是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的原因,正是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的前提条件。二、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履约能力包括履行合同的现实性和履行合同的可能性。考虑市场风险的不可测因素和市场经济行为的风险投资因素,经济合同的履行是具有一定风险的。但是行为人如果连履行合同的可能性都不具备,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实践中,行为人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可以推定其没有足以抵付债务的固定资产及其他可靠的担保,在这种状况下仍作虚假担保,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三、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行为属于充分不必要关系,也就是说,如果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必然会实施诈骗行为,但是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必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具有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原则上应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如果行为人有可以推翻“非法占有目的”之推定的充分证据,应不予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四、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签订合同后的实际履约能力同样包括履行合同的现实性和可能性,但是由于时间节点是在签订合同后,行为人此时应承担履约义务,因此有无履约能力的判断取决于行为人实际履约行为。一般而言,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总会积极地创造条件去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即使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实现合同目的,行为人也会承担违约责任。在刑事案件中,行为人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携款潜逃的,将取得财物隐匿的……这些行为表明行为人虚假地、象征性地履行部分合同,或者根本不去履行合同,不具备履行合同的现实性,甚至丧失了履行合同的可能性,足以推定行为人没有履约的诚意,由此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五、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行为人履行合同的原因难以说明,或者“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的真实性难以辨别时,根据行为人对其所占有的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也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为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很大程度反映了其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的主观心理态度,对标的物的处置也必然有所不同。当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或者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应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法律意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诈骗概念: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三、诈骗罪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21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8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三月一日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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