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合伙协议纠纷案件时,对于确立
管辖法院及被告人的依据,我们通常会遵循如下几个基本原则。
首先,若在相关
合伙协议中存在明确的
管辖权确定条款,并且此等条款符合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那么便应按照这类约定将相应法院确定为管辖法院。
如未有任何明示约定,那么应当交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实际履行地点所在的人
民法院进行管辖。
关于被告人的确立问题,这主要取决于特定的
纠纷情况。
一般而言,凡是导致合伙事务出现
违约行为、或者实施了
侵权行为的
合伙人,都可能被列为被告。
然而,如何确定
合同履行地却相对较为复杂。
例如,若争议标的物为支付货币,那么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即视为合同履行地;若涉及到不动产的交付,那么不动产所在地也可视为合同履行地;至于其他类型的标的物,实际承担义务的那一方所在地则可视为合同履行地。
因此,您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以及相关
证据资料,以正确判断出适宜的管辖法院与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