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格意义上讲,关于
定金之返还,其最终决策权主要取决于特定情形。
假设在明确规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的前提下,由于出租方的固有缘由造成合约无法签署,那么其所交付的定金则应恢复到两倍的数量。
反之,若是由于
承租方自身原因促使合约无法订立,那么出租方就无需对定金进行任何形式的返还。
当然,这仅仅是在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该笔款项具备“定金”特性,而仅将其视为普通预付款的情况下。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并
签订合同,并且在经过充分协商后,是有权请求返还定金的。
然而,如果在支付款项时,双方已经达成了其他特别约定,比如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予以退还,那么就必须依照此约定执行。
因此,您需要全面考虑支付款项时的具体约定以及导致合同未能签订的根本原因,以便准确地判断是否能够获得定金的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