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况之下,业主在签署收据后并不必然意味着其已主动放弃追究
开发商违约责任的权利。
尽管业主已经接收了所
购房产,但是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这样一个事实仍然是客观存在的。
因此,业主应当特别关注并妥善保存与此相关的所有
证据,例如合同中所明确约定的交房日期、开发商实际交付房屋的具体日期以及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时所发出的任何通知或解释性文件等等。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合同约定,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应当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业主有权依照合同中的
违约条款,向开发商提出支付
违约金或者
赔偿因其延迟交付而给业主带来的
经济损失的请求。
如果开发商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业主可以考虑通过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
诉讼程序具有时效性的限制,业主应当在法定时效期限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