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作为
职务犯罪的一种类型,在我国
刑法分门别类的体系中,常被纳入侵犯财产罪和
贪污贿赂罪这两大
类别之下进行处理。
贪污罪的
行为人通常是指那些身为
国家公职人员,或者受我国行政部门、国有企业、基金会、事业机构以及社会团体等委托负责掌控、运营国有资产事务的特定人员。
从主观方面来看,他们往往存在着明确的故意心态,同时还抱持着非法获取公共财务的目的。
而在客观方面,则主要体现为这些人运用自身职务上所具有的权力优势,通过侵占、盗取、
欺诈甚至其它违反法律
法规的手段来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此外,贪污罪的
量刑标准依据贪污金额及情节程度的差异而有所区分。
具体来说,如果贪污数额达到较大或存在其他比较严重的情节,那么就会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留,并附加
罚金的惩罚;倘若贪污数额庞大甚至出现更为严峻的情况,那么将被判处三至十年的有期徒刑,同时还要处以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要是贪污数额极为巨大甚至造成了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极度损害,那便可能会被投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并附带罚金或没收一切财产;最后,如果贪污数额极其巨大且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了无法挽回的灾难性后果,那么如此恶劣的罪犯将会被判处
终身监禁或者
死刑,同步处以没收所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