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获取预售许可证书之际,所订立之
房屋买卖合同通常会被认可是无效的交易行为,这并不涉及到
违约责任的
赔偿问题,根源在于此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本身便缺乏法律约束力。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当合同被判定为无效时,基于该合同所获得的任何财产都应立即归还给原所有人。因此,您完全有权利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退还您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费用。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您可依据法律程序来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在
诉讼过程中,您需提供充分的
证据材料,例如
购房合同、付款收据等等,以此来证实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确实存在着交易关系,并且您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相应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