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
定罪量刑以其涉及财物的实际价值作为重要参考指标。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人民币3000元至10000元、300000元至1000000元以及5000000元以上时,应当分别被判定为符合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和“
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具体
犯罪数额的确定,将结合直接获取的财物价值及整个诈骗过程中所产生的财产性收益价值进行综合考量并加以确认。多次实施诈骗行为的,犯罪数额实行累计计算原则。已经投入的犯罪成本,例如为实现诈骗活动所支付的
中介费用、手续费用等,一般情况下并不从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然而,若这些成本最终是由
被害人付出且随后又被犯罪分子利用或处理的,那么即使该财物在后期遭到处置,其价值亦需计入诈骗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