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益阳购置房产过程中,符合一定条件时,
购房者有权利要求退回所交付的“
订金”或“
保证金”,这些情形主要如下:首先,倘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获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类的有关法定销售认证文件,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购房者拥有依法索回款项的权利;其次,若在与开发商签署的订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其中存在着某些无效的情况,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了
欺诈、
胁迫等行为促使
合同成立,严重损害到了国家的利益,那么同样理应有权利要求开发商将此类订金予以返还;再者,若由于非由
当事人双方共同造成的原因,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未能顺利订立,例如双方在
合同条款上始终无法达成共识,且这并非是任何一方故意违约所致,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订金亦应被退还给购房者。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购房者出于个人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购
买房产,那么这样的情况下,
定金通常情况下一般不会
被打还。总而言之,能否成功地拿回应交付的订金或者保证金,都取决于实际的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