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养子女并不必然触犯遗弃罪行。此罪之本质在于
行为人对于年长、年幼、患有疾病或是其他丧失独立生存能力的
家庭成员,负有照料之责却刻意拒绝履行,其情节必须严重恶劣方能视为可谴责性的
犯罪行为。倘若送养行为乃是由于无法承受
抚养压力所致,且经过合法程序,如办理正式的
收养手续,将孩子交由具备抚养能力并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家庭抚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不会被认定为遗弃罪行。然而,若行为人蓄意逃避抚养责任,将孩子随意转手他人,致使孩子陷入危险或不利的处境,
情节严重恶劣者,便有可能被判定为遗弃罪行。因此,要判断某一送养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需全面考量送养人的主观动机、送养方式以及孩子的实际状况等诸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