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参与
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中,都会有与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见面沟通的机会。在
侦查阶段,待获得委托人的正式聘用后,律师只需持有三种证件便可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面谈——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及正式签署的委托书,甚至还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进行会见。在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同样具有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并深入了解事例具体情况的权利。而到了审判环节,律师依然可以面对面地向被告人提供法律支持,以便于他能够做好充分的辩护准备。值得强调的是,虽然每个阶段的会见内容和目的各不相同,但其根本宗旨都是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