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其提供的商品中故意掺入有害物质、
虚假成分或以次充好、以
不合格产品取代合格品等不良手段,从而达到销售金额超过五万元的严重
违法行为。关于涉事员工的处理,我们将根据各位在整个
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参与实际操作的比例以及个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等多方面因素深入考量,做出公正裁决。通常来讲,若有员工在明知原材料为
伪劣柴油的前提下仍积极参与到生产和销售环节,那么他极有可能被认定为
共同犯罪分子。关于这类
从犯的处置原则,应予以从轻、
减轻处罚甚至免于
刑事追究。然而,如果员工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并不知情,或者并未表现出任何参与
犯罪活动的主观意图,那么他们便不会被判定为犯罪分子。最终的判决结果,还需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节来进行详细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