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来看,作为儿子的妻子并不具有承担对待公公婆婆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明确仅成年子女才需向其年老的双亲提供经济上的支援、照料及保护。倘若成年子女未适当履行上述责任,那么在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窘的情况下,他们的父母有权请求已经成年且有
赡养能力的子女支付必要的
赡养费用。
然而,这里所提到的“子女”并不包含那些因为婚姻关系而扩展的“子女”,即女婿与儿媳不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子女,因此他们无须承担
抚养家属(此处为公婆)的特定义务。
《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