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相关法律之规定,若
债务人未能
清偿债务,
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
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过程中,遇有紧迫的情况时,受害方有权依法向
司法机关提出
财产保全申请以冻结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值得注意的是,财产保全乃是指在法定程序启动之前,法院在受到权利损害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
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
申请执行之前,为了确保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或防止财产遭受意外损失,法院会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来限制当事人对所涉财产或争议标的物的自由处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
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前向被
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申请采取
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
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
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
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
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