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尽管实施了威逼、恫吓等形式的敲诈行为,然而其行为本身意在索回欠款、解决纷争,并无
非法侵占他人财物之意图,故此并不足以认定其构成
犯罪。敲诈
勒索罪在主观方面体现为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而且必须具备以非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作为目的的明确意愿。仅当
行为人明知某项财产并非自身所有,却仍故意采用法律所禁止的手段将该财物据为己有时,方可判定其具有
非法占有之目的。若在
刑事案件中,
被害人(即
民事行为中的
侵权方)对被告人(即民事行为中的受害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导致被告人遭受
经济损失,那么被告人完全有权通过合法、公正的途径进行索赔。即使被告人在处理争议过程中采取了威胁、恐吓等形式的敲诈行为,只要其并非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便无法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