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刑法实践中,从
刑事拘留直至法庭审理,大致需要三个月的时间。
然而,这只是一个常规的参考时间范围,实际所需时间可能因具体案件而异。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
司法机关对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拘留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37天;而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
逮捕之后,进行侦查
羁押的期限则不得超过两个月。若遇案情复杂且难以结案的特殊情况,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一个月的
侦查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