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特定构成要素包括:
首先,侵犯的客体为
被害人妇女及儿童的
人身自由权以及他们的人格尊严;
其次,在客观层面上,此类
犯罪行为主要包括非法拐骗、
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各种行为方式。
其中,所谓“拐骗”,是指
行为人通过利诱、欺骗等非
暴力手段使得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
监护人的控制,从而将其置于自身掌控之下的行为。
《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
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