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在收集好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相对人权利且影响自己到期债权实现的相关证据后,直接以自己名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二)对于撤销权行使,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实施危害债权行为时,收集相关证据,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请求撤销该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