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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共同债务责任应如何区分

熊** 广东-肇庆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2.28 12:36:40 358人阅读

双方共同债务责任应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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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共同债务的责任区分需依据债务性质确定,夫妻与合伙共同债务的承担规则不同,且存在对外连带清偿与对内追偿的关系。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承担分三种情形。一是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如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同担责。三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双方同样共同担责。合伙共同债务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在对外关系上,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共同债务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在内部关系上,共同债务人可按约定或出资比例等分担责任,一方承担超出自身份额的债务后,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若你对具体债务的性质认定或责任划分存在困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维护自身权益。

2025-12-28 18:3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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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债务的责任划分需依据债务性质确定,不同类型的共同债务对应不同的责任承担规则,同时需明确对外与对内关系中的责任差异。

1.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承担需结合债务形成场景判断。基于共同意思表示产生的债务,如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由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同担责。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同样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2.合伙共同债务的责任承担因合伙人身份不同而有区别。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3.共同债务的对外与对内责任存在差异。对外关系上,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共同债务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对内关系上,共同债务人可按照约定或出资比例等方式分担责任,若一方承担的债务超出自身应分担份额,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2025-12-28 17:31: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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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区分需结合债务性质判定。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属于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同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同担责。

(4)合伙共同债务的责任区分需根据合伙人类型确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5)对外关系上,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共同债务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

(6)内部关系上,共同债务人可按约定或出资比例等分担责任,一方承担超出自身份额的债务后,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提醒:
处理共同债务时,需注意留存债务形成的相关证据,如共同签字的文件、家庭日常开支凭证等,若发生债务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人士明确责任范围及追偿权利。

2025-12-28 15:42: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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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区分。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如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同担责。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双方共同担责。

(二)合伙共同债务的责任区分。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三)共同债务的对外与对内关系。对外关系上,债权人可要求任何一个共同债务人全部或部分履行债务。对内关系上,共同债务人可按约定或出资比例分担责任,一方承担超出自己份额的债务后,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025-12-28 13:5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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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认定需看具体情形。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认可的债务,属于共同意思表示产生的债务,需连带清偿;为家庭日常开销所负的债务,也归为共同债务,双方一起承担;即使超出日常开销,但实际用于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的债务,同样由双方共同担责。

合伙共同债务的责任划分因合伙人类型而异。普通合伙人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需用个人财产对全部债务负责;有限合伙人则仅以自己承诺缴纳的出资额为限,承担相应责任。

共同债务的内外责任有明确区分。对外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共同债务人偿还全部或部分欠款;对内时,债务人之间可按事先约定或出资比例等方式分担责任,若一方偿还的金额超过自身应承担的份额,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回多付的部分。

2025-12-28 13:42:03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对于共益债权是否申报,破产法没有规定。由于共益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才发生,优先受到清偿,并且总是和破产费用相提并论,而破产费用并不需要申报,因此有人认为,共益债权也不需要申报,而是由管理人根据破产法规定随时支付。债权人认为其享有共益债权的,同样要申报,如果管理人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提讼,由确认共益债权的数额,从而在破产程序中清偿。首先,共益债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否存在共益债权,是否要求清偿,应该由债权人确定。共益债权与其他债权因为发生时间上的区别而导致其清偿上的优先性,是对共益债权人的特殊保护,但并不改变其债的根本性质。从本质上来说,共益债权对于债权人仍然是私权,如何处分完全取决于债权人。也就是说,债权是否存在、是否需要申报是由债权人确定的。即使存在共益债权,债权人仍然可以放弃。其次,共益债权不具有劳动债权和破产费用的确定性。破产法规定劳动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直接确认,因为劳动债权在企业均有完备的记载,容易调查并确定债权人和劳动债权的数额。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这些费用必须先行支出才能将破产程序进行下去,费用数额明确。而对于共益债权,如果债权人未申报,管理人并不必然就认为债务人对外负有共益债务,因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看,所谓已知债权是指债务人账面上记载的债权,而有时候债务人认为某个合同已履行完毕,其财务资料反映对外并无债务,或者其认为并不存在无因管理、财产致人损害等情形,也就不存在所谓无因管理之债或侵权之债等债务。另外,即使管理人认识到对外就共益债务存在争议,有时也难以确定共益债务的数额。比如本案中,管理人没有交付租赁物,应该返还的租金也许其能认识到,但是否应该赔偿损失其不能确定,如果赔偿,数额是多少则更难以确定。所以,共益债权与劳动债权、破产费用不能相提并论,不具有后者的确定性,不能因为对共益债权需要优先保护就认为该债权可以由管理人直接确认。也就是说,优先清偿的法律政策与债权如何确认的程序不可混为一谈。从上述两点看,共益债权仍然要由债权人申报,而并非由管理人直接确定。当然,由于共益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一般不会不知道共益债权产生的事由,对于债权人与管理人的争议也较明了,因此,为了避免债权债务关系的不确定,并不妨碍管理人主动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提出共益债务确认之诉。但并不能由此即得出共益债权不需要申报的结论,并进而将未申报的对债权人的不利结果直接加之于管理人。有人认为,管理人负有通知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义务。但如前所述,共益债权(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等产生的债权)的债权人是否存在对管理人来说有时并不明确,所以,在这一点上破产法也许无法走得很远,权利的保护仍然要依赖债权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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